(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号原告: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314号。法定代表人:邱保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4-7室。法定代表人:葛亚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运费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5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华润6”轮,并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台州市宁隆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华润6”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华刚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