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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高某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08年3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4月13日被逮捕。于2008年9月24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贪污于2008年4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4月17日被逮捕。2008年8月22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于2008年9月1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辩护人张自洁,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犯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高某均犯挪用资金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均不服,以构不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赵志军代审判员 汤小龙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