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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国达与任文雅、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达,任文雅,茹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沈国达。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任文雅。被告:茹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达诉被告任文雅、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达以因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任文雅、茹立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达撤回对被告任文雅、茹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