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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7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6结案日期:2009.1.9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