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绍兴市××连××司(组织机构代码:××7)。住所地绍兴市××北××线(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诉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