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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绍兴市××连××司(组织机构代码:××7)。住所地绍兴市××北××线(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诉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