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省××工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省××工业××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4号原告:上××司。诉讼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省××工业××司,×区。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朝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