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乡钦堂村。法定代表人钟××。被告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横山。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请求(支付货款人民币101452.19元)范围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建德市支行寿昌分理处存款人民币101452.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