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厂与嵊州××××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厂,嵊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68号原告:海宁××××厂。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路××号。负责人:林××。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嵊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厂与被告嵊州××××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价款207462.84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嵊州××××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