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与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娄××,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9号原告:仇××。被告:娄××。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冯会贵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