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水××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绍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68号原告水××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区××镇陶家埭。法定代表人孙××。被告绍兴××贸易有限公司。染料城3层25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水××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