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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依曼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依曼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35号原告:绍兴县依曼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B区1楼320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贵,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典定,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商贸城精纺街75、77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满夫,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依曼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申请缓交诉讼费期间过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再次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