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甲,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但原告至2009年1月8日仍未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景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