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瑾琛与陈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瑾琛,陈时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何瑾琛,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一村。被告陈时兴,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樊村67幢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瑾琛诉被告陈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瑾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瑾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时兴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月才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