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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瑾琛与陈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瑾琛,陈时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何瑾琛,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一村。被告陈时兴,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樊村67幢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瑾琛诉被告陈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瑾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瑾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时兴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月才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