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新野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新野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浙江××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新野县××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