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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文花与绍兴县华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花,绍兴县华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文花。被告绍兴县华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湖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花诉被告绍兴县华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花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文花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