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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霞丹与王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霞丹,王亚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7号原告:沈霞丹。被告:王亚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霞丹与被告王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霞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霞丹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