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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司、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司,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司、湖州市××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马家渡。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吉县××镇××北路。负责人:吴××。被告: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侯××。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司、湖州市××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诉讼费830元,由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