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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