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四挂诉刘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娃,刘结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高四娃。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刘结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四挂诉被告刘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四娃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次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四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四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高四娃承担。审判长 刘文让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