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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四挂诉刘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娃,刘结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高四娃。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刘结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四挂诉被告刘结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四娃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次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四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四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高四娃承担。审判长  刘文让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