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厂与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厂,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9-1号原告:桐乡市××厂,住所地:桐乡市××××村。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字××区。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厂与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厂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厂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