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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厂与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厂,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9-1号原告:桐乡市××厂,住所地:桐乡市××××村。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字××区。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厂与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厂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厂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