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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于招娣与孙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招娣,孙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55号原告:于招娣。被告:孙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招娣诉被告孙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招娣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孙慧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招娣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慧英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招娣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