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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善连福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善连福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347号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嘉善魏塘镇解放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连福五金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天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连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善连福五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6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预缴),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2.5元,合计应缴12832.5元,由原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