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桐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桐庐县××××函广告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桐庐县××××函广告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方××。被告:桐庐县××××函广告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桐庐县××××函广告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双方已协商和解解决为由,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方××承担。审 判 员 周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