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赖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2008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月1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赖某伙同刘辉、李彬(均已判刑)、邵杰、张俊伟(均另案处理)向叶云天索要债务,得知叶云天无力偿还债务后,遂殴打叶云天并将其带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汇丰寄卖行,由被告人赖某与刘辉、李彬、邵杰、张俊伟、陈建新等人共同看管,期间刘辉、李彬再次殴打叶云天,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被害人叶云天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淳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云天的陈述,同案犯刘辉、李彬、邵杰、钱震宇、陈建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宝军、叶云婷等人的证言,人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淳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在押人员从宽处理建议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叶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