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浔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吉林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城区××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