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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喜××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号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大门钟家湾。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