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喜××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号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大门钟家湾。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