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7号原告: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