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诚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诚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兆公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菊花,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诚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1号d-727号。法定代表人:钱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