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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莉莉、何伟与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张莉莉,何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康。委托代理人:周太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上诉人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又以“经充分考虑,为早日解决争端”为由,于2009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为221.5元,由上诉人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苏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