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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无锡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无锡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被告:无锡市××厂。×桥村。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被告无锡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