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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县桥头镇××号。法定代表人:祁××。被告: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8×××01)上的存款1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8×××01)的存款16万元。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