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县桥头镇××号。法定代表人:祁××。被告: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8×××01)上的存款1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阜阳已己××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8×××01)的存款16万元。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