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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庄甲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甲,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庄甲。委托代理人:庄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甲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甲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甲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