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庄甲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甲,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庄甲。委托代理人:庄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甲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甲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甲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