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王碧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缪家村6社。法定代表人:沈金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1023.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恒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县嘉斯利箱包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0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