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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常州嘉展染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常州嘉展染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妙西镇集镇下街52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嘉展染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太行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高晓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嘉展染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1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94元,由原告湖州恒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欢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