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丁斌与姚芳、朱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芳,朱冬,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芳。委托代理人:朱冬。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斌。委托代理人:陈武。上诉人姚芳、朱冬与被上诉人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芳、朱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芳、朱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姚芳、朱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