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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寨饭店退休职工。被告焦某某,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