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寨饭店退休职工。被告焦某某,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