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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帐号,或者查封其相应的财产,保全金额以壹拾捌万伍仟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东莱镇东莱村东七公路边张家港市紫戈尔并线厂内的YY628A短纤倍捻机陆台(以价值壹拾捌万伍仟元为限)。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使用,不得行使转让、买卖、抵押等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双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号张家港市工商局: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告许××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东莱镇东莱村东七公路边张家港市紫戈尔并线厂内的YY628A短纤倍捻机陆台(以价值壹拾捌万伍仟元为限)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办理转让、抵押、买卖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一月八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绍新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对如下财产进行查封:查封被告许××在许××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东莱镇东莱村东七公路边张家港市紫戈尔并线厂内的YY628A短纤倍捻机陆台(以价值壹拾捌万伍仟元为限)。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在未解除财产保全前,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抵押等,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00九年一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