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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项××与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0号原告:项××。被告: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国镇××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