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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雷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国家体育总局成都滑翔机制造厂的起诉。本案依法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