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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有旺与吴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旺,吴红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有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姆乡麻阳村麻电路43号。身份证号:330723196311064818委托代理人叶宝勤(特别授权),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姆乡麻阳村深塘后路11号。身份证号:330723194611104819。被告吴红武,溪镇阳丰村水碓周明堂一弄17号。身份证号:33072319751002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旺与被告吴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旺于2010年1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旺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有旺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