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兰珍、傅条娟等与绍兴县幸运鸽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珍,傅条娟,夏恒飞,夏燕妮,绍兴县幸运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徐兰珍。原告傅条娟。原告夏恒飞。原告夏燕妮。被告绍兴县幸运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组织机构代码79764667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兰珍、傅条娟、夏恒飞、夏燕妮诉被告绍兴县幸运鸽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兰珍、傅条娟、夏恒飞、夏燕妮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幸运鸽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兰珍、傅条娟、夏恒飞、夏燕妮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