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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甲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镇北门××外。法定代表人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1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1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远二0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