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某;吴某;王某;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6号 申请人梁某。 申请人吴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梁某。 被执行人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公路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西大街14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付四申请人各项费用190325元,诉讼费、保全费6700元,执行费292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