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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12号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黎明。委托代理人:汪家生。被告: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骅。委托代理人:宋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9元,减半收取2,1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