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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文彪与陈青军、曾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彪,陈青军,曾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文彪,石塘镇白岭头路。被告:陈青军,市石塘镇新红村苍岙路135号。被告:曾云花,市石塘镇新红村苍岙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彪与被告陈青军、曾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陈文彪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