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文彪与陈青军、曾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彪,陈青军,曾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文彪,石塘镇白岭头路。被告:陈青军,市石塘镇新红村苍岙路135号。被告:曾云花,市石塘镇新红村苍岙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彪与被告陈青军、曾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陈文彪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