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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邹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