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邹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