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