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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瑞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7号陈瑞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瑞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夏殿村第二村民小组账内存款由夏殿村统管,本院向该村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但夏殿村委会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委会在你单位存款10050元划拨至2701082201201000004523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