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孙××、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孙××。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孙××、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孙××、沈×9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沈×的财产9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等值的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