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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胜利与包鹏、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支队二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利,包鹏,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支队二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杜胜利。委托代理人戎双喜。被告包鹏。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支队二大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街省公安厅汽修厂院内。代表人魏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利与被告包鹏、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交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胜利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范宏杰审判员  胡立冰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鸿超 来自